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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张国珍  更新时间 : 2024-03-05  浏览量:25

  一、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1)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2)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三、自愿认罪情形的法律适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自愿认罪构成的基本条件是:被告人处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自愿认罪,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有罪;只有经过质证、认证的法定程序,才能确认其自愿认罪。就是说,自愿认罪的情形只能根据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表现和质证、认证的结果来判断和确定。

  2、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要有公诉人或自诉人的出庭和辩论,有辩护律师从法律层面的专业辩护更为稳妥。要具体分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心理状态,排除被告人自愿认罪的非正常情形。既要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维护法律尊严。

  3、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自愿认罪的情形不仅仅在轻刑案件中存在,在其他各类案件中也可能同样存在。不能被告人自愿认罪就万事大吉。要认真执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非经法定审理程序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也要防止被告人借自愿认罪的幌子来规避法律责任。

  为了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严防被告人或司法人员掉入自愿认罪的法律陷阱而发生冤错案件,影响司法公信力,必须做到对自愿认罪法律情节的准确认定和规范适用。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自愿认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针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分子,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刑罚,但自愿认罪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认定自首、坦白不属于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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