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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怎么判有利于未成年的孩子?

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3-03 13:41 浏览量:1299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提出了法院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是基本的价值取向。同样的,法院在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中也应遵循这个原则,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

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断。考虑的因素包括物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教育上的投入以及未成年子女情感的需求等。

首先,从物质条件方面来看,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物质基础是生活水平和良好教育的保障,有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果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差距较大,抚养权应倾向于能提供较高经济条件的父母;如果父母双方提供的经济条件相差不大,则应考虑子女生活教育环境的稳定性等因素。

其次,从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方面来看,家庭生活习惯良好、能够给予子女多方面陪伴的一方,对于子女心智健康、性格塑造等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在处理抚养权纠纷中,可以优先考虑家庭氛围良好,有余力、有时间照顾子女的一方。

再次,从教育方式方法上看,要注意考察抚养人教育方式有无明显不当,是否具有暴力倾向等。

如果一方长期虐待、殴打子女,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则应在抚养权的处置上给予不利评价;如果一方只是在子女犯错后,为使子女改正错误而偶然实施轻微体罚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其目的是促进孩子健康成长,虽然教育方式存在不妥之处,但不应仅以此为由剥夺其抚养权。

最后,从未成年子女情感需求方面来看,要充分尊重具有一定认知和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因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子女对自己的生活状态有能力作出大致判断,且抚养权的确定与子女权益密切相关,为减轻家庭离散给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应当注重与未成年子女的交流沟通,倾听未成年人的内心意愿,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自由,为其健康成长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因此,无论在离婚争取抚养权案件中,还是在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中,当事人想争取抚养权可以通过以上这些方面提供证据,充分论证,以促使法院支持我方观点。若有疑问,可以一对一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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