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陈金兵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8960-6660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兰州律师 > 城关区律师 > 陈金兵律师 > 律师文集

冒充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陈金兵  更新时间 : 2024-03-01  浏览量:73

【要旨】: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

【基本案情】

孔某才因无保安证,冒用其弟孔某海的身份于2015年2月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安保岗位工作。2021年2月,孔某才在警卫室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脑梗死。2021年6月2日,孔某才之子孔某兴向东城人社局申请工亡认定,并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劳动合同》《裁决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北京院前病案记录》《急诊病历》《病程记录》《微信记录》《证明》等材料。东城人社局依法受理,后经调查,作出被诉工伤决定书,认定孔某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视同工伤。某保安服务公司向东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工伤决定书。另查,孔某兴曾就孔某才与某保安服务公司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申请平谷区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1]第xxx号《裁决书》,裁决某保安服务公司与孔某才自2015年2月4日至2020年9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某保安服务公司与孔某兴均未就上述裁决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1)京0101行初862号行政判决:驳回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保安服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京02行终909号行政判决: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阻却其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孔某才工作中接受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可以认定孔某才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孔某才在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冒用了孔某海的名义,但不影响孔某才本人作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者的客观事实。据此,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因孔某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故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孔某才家属以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申请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范围的规定中,并未将事实劳动关系排除在外,第十八条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材料的规定,更是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列为申请工伤认定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之一。故此,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当无异议。第三,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就孔某才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精神,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根据闫某、郭某出具的证言、东城人社局对闫某的调查笔录、《北京院前病案记录》《急诊病历》《病程记录》《微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可认定,孔某才发病时正在警卫室观看监控,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系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予视同工伤。故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仍需就孔某才在本案情形下发生的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孔某才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存在过错,导致该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无法获得理赔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裁判要旨】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89条第1款第1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2 条、第15条


以上内容由陈金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金兵律师咨询。

陈金兵律师 专职律师

服务地区:甘肃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征地拆迁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手  机:177-8960-6660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