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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将暴力强拆者刺成重伤,检察院:正当防卫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量:35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


随后康某纠集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在康某带领下,八人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家。耿某妻子刘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离院子。耿某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其中三人捅伤。随后,另外等人将耿某按倒并架出院子。刘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


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几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其中两个强拆人员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经勘验检查,耿某部分房屋被毁坏。


案发后,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公安局以耿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耿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


【案例解读】


耿某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夫妇,强拆房屋。耿某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耿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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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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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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