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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刘荣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量:1702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医疗损害案件进行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程序

包括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举行听证会;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出具鉴定文书。

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可以委托参加鉴定;可以参加听证会;可以在听证会上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

 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希望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之间能够都沟通、多理解,才有利于治疗和医患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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