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春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各阶段使用的法律文书
来源:王春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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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一般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或职务犯罪主管机关的侦查)、检查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审判等三个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各阶段适时、恰当运用法律文书,相比于庭审时的“能言善辩”,往往能够发挥更好的辩护效果。本文就对此进行简单介绍:

一、侦查阶段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办理的起始阶段,辩护律师的尽早介入意义重大,或能使无罪或具有特殊情节的罪轻案件终止,避免当事人牢狱之灾;或能够争取变更对当事人的羁押方式,减轻当事人及家人的紧张情绪,并为后续不予起诉或无罪、缓刑等判决提供条件;或能够排除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或措施,为辩护律师后续阶段的辩护增加胜率。因此,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取证等工作后,应在37天的黄金营救期内争取尽快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向侦查机关提交文书包括申请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管辖权异议书,以及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书,向检察机关提交的文书包括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

二、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将案卷移交检察机关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在短短的数日至一个月内,辩护律师应通过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约谈检察官、提交法律文书等方式充分实施辩护工作,争取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起诉或轻罪、轻刑起诉。该阶段法律意见书应着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不需要羁押或者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涉嫌违法犯罪”等问题进行论述。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人量刑建议书。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事实或情节尚未附卷,应向检察机关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同侦查阶段一样,也能够通过法律文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排除非法证据。

三、审判阶段

在法院审判阶段,为减轻审判人员因起诉材料对对当事人形成不利的先入为主印象,辩护律师应在审判阶段尽早向审理法官提交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案件焦点、法律分析、证据问题,以及律师专业的倾向性辩护意见,引导承办人员了解到案件存在的相关问题。若有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开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见。除庭审中提交答辩状、辩护律师代理词外,辩护律师应在庭后结合庭审情况和新的证据、观点,向法庭提交代理意见,争取实现更好的辩护效果。另外,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样,也应争取通过法律文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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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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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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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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