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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卖形式过户,能以未支付对价款要求返还房屋吗?

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2-22 10:10 浏览量:2504

婚姻家庭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夫妻一方父母的房子转给小夫妻,为了规避以后缴纳太多税款,会选择以买卖形式过户。常见的是男方父母以买卖形式把房子过户到男女双方名下。那么房产过户后女方要离婚,父母可以以未支付对价款要求返还房屋吗?

对于类似案件,法院有不同的裁判观点,主要也是因为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尽相同。四川成都有个案件认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系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没有支持返还房屋。

案件情况:

2019年12月17日,女方与男方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男方父亲将其名下的某房屋以30万元的成交价格出售给女方,并约定双方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申请办理房屋转让交易手续。合同中其他条款内容均为空白。合同签订后,女方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男方父亲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出卖给儿子男方及儿媳女方,但女方自行将产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且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女方返还房屋。

女方辩称,案涉房屋系男方父亲在其婚前赠与自己和男方,因男方不满足户口要求,故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认可房屋产权属于自己及男方共同所有。

法院观点:

虽然男方父亲和女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仅对房屋价格及办理房屋转让的时间点进行了约定,对于房屋交付、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且约定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

后男方父亲又在女方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男方父亲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前向女方催要过房款,可以认定双方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将案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依据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双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房屋赠与行为,该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现男方父亲要求返还房屋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男方父亲的诉讼请求。

家事律师提醒

在我们生活中,在亲属之间,出于对税费的考虑,父母通常会以买卖的形式达成赠与给子女房屋的目的。

这类合同与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不支付对价方面。一旦子女要离婚父母会以未支付对价为由提起诉讼。

所以,在房产过户时,尽量通过签订真实的书面协议、公证等方式明确真实意图,明确房产过户是赠与还是买卖,确定唯一过户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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