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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支行与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量:1581

案由

金融借款

合同

纠纷

原告:某支行

负责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刘某

出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简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2月4日应支付的罚息及复利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复利按照《某

合同

》约定的标准计算),以上暂计744992.30元;

2、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两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贷款人

某支行

共同借款人

某公司、刘某

签署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借款数额

831618元

借款期限

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9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4.2525%,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还款方式

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罚息及

复利

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未按照本

合同

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其他约定

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企业负有相同的借款责任,一旦贷款人按

合同

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企业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的债权。

送达条款:第十二条第十一款第3项:

借款人某公司、共同借款人刘某、贷款人某支行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含

合同

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放款及

欠款情况

放款人

某支行

放款时间

2020年10月20日

放款金额

830000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24年2月4日,二被告未还本金为639772.92元、罚息(含复利)为105219.38元。

简要裁判

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在线签订涉案《某

合同

》。该

合同

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

合同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

合同

约定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复利、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判决主文

被告某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支行借款本金639772.92元,并支付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2月4日应支付的罚息及复利为105219.38元,自2024年2月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相应罚息、复利按照《某

合同

》约定的标准计算)。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62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某公司、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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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继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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