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例:
程某(女):我上个月发现我老公出轨了,在外面包“小三”,并且我发现我老公于2022年5月起陆续给“小三”转账300多万元,给“小三”全款购买商品房。我听朋友说,我老公有权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那一半个人财产赠与“小三”。我现在想咨询,我能不能要求“小三”把我老公转账给她的300多万元全部要回来?
解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主流意见一般认为,你老公基于与“小三”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小三”转账300多万元,其行为侵犯了你作为配偶的合法权利,并且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赠与行为为全部无效,因此你有权要求“小三”把赠与财产300多万元全部返还给你。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参考案例: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何某(男)与冯某(女)系夫。从2017年8月起,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已结婚有儿女的事实。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何某的妻子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一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XX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向冯某返还1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认为李某应返还23万元,遂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XX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
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冯某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XX省人民检察院抗诉。XX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经审查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XX省人民检察院因此于2022年5月23日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于2022年10月31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改判李某向冯某返还2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