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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岁女童遇害嫌疑人落网,批捕跟逮捕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陈韬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9
浏览量:39

  一、江西5岁女童遇害嫌疑人落网

  5月30日,江西德兴5岁女童江奕昕在大塘村亲戚家门口走失。孩子走失后,当地村民、警方、蓝天救援队多方进行搜寻。家属报警并张贴了寻人启事,悬赏20万元寻女。8月10日,江奕昕遗体于6月12日在失踪地点附近找到,嫌疑人已于7月28日被抓获归案。

  据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消息称,江奕昕遗体于2021年6月12日在失踪地点江西省德兴市万村乡大塘村后山找到,通过工作,于2021年7月28将犯罪嫌疑人季某(男,万村乡大塘村人)抓获归案。

  10日下午3时许,极目新闻记者从江奕昕母亲练女士处获悉,警方在网络上发布了相关消息,但暂未正式通知家属。他们一家是在警方的通知里第一次看到嫌疑人的名字,并不认识季某,无冤无仇。

  “我女儿才5岁啊,这么短暂的生命。”练女士告诉记者,嫌疑人季某有老婆和儿女。“我们一家都希望法律能严惩凶手。”练女士说。

  办案民警孙警官介绍,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具体细节不方便透露。

  二、批捕跟逮捕的区别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三、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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