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注销户籍,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均为军官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对离婚纠纷起诉的限制性规定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后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追究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二)过错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