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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本金到期后,将利息计入本金是否有效
关于“民间借贷借款本金到期后,将利息计入本金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分情况而定。
1、借款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该借款凭证有效,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2、借款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不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该借款凭证部分无效。
对该部分金额需分两种情况加以处理。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有效,该部分金额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无效,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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