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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合同,怎么样才算成立

作者:李光伟  更新时间 : 2024-02-09  浏览量:84

双方签订的合同,怎么样才算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呢?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订立一般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民法典规定的逻辑看,一个完备的合同,通常应该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同时民法典第510条、511条又对合同成立后欠缺内容如何确定,显然,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实践看,显然并不要求合同具备所有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的内容才成立。而从民法典第510、511条看,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质言之,如买卖合同,对于标的、数量之外的内容,一般都可以通过510条、511条予以补充、填补。由此,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二、新司法解释的沿袭与变化

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认为合同不成立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的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和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是一样的,增加了第三款的内容。

三、理解与适用

理解本条,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一般情况下就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有例外。如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要从约定。同时法律对有的合同的成立进行了特别规定。比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例外除了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外,还可能存在一些特别的情况,比如对于新上市的产品,比如以往或者同地市场价参照,也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情况下,欠缺合同价款的条款,则显然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二是,如果合同成立欠缺内容,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能协议补充的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不能确定,则按第五百一十一条确定,即(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是,当事人认为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合同不成立,要将合同是否成立作为焦点进行审理。 

综上,本文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则应认定合同成立。但应该以根据民法典510、511条能够填充、确定合同内容为前提。在合同成立欠缺内容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510、511条填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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