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吗?
作者:刘敏 更新时间 : 2024-02-06 浏览量: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那么对于结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农村自建房离婚时可以分割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的,那么根据第七十六条进行分割。如果还没有取得产权证书的,那么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否可以保留一方的居住权或者分割使用权则需要因地而异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