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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先未请假提早2小时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责,是工伤吗?
来源:李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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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合理时间,二是合理路线。

       我们都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关于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未请假提早下班回家虽然属于合法的路线,但是不符合合理的时间条件的规定。

       首先,发生交通事故不是正常下班时间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本应在工作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其次,提早下班的行为主管上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和履行职务无关,客观上未经单位事先知晓和许可,无正当理由,属于擅自离岗的行为。

       因此,该起事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没有请假提早下班是严重的违反纪律的行为,如认定为工伤,会导致员工因自身过错和损害公司利益而获益,显然对公司不公平。

      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司法事务中对上下班途中的适用逐步在放宽,通常认为:“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者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时间引述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者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所以我们要知道:因事先未请假提早2小时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为无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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