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果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
来源:陈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浏览量:61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本案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下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确定的辩护人的职责,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庭审已经查明。

     三、被告人**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不管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两次抢劫罪还是这次盗窃罪,**都不是犯意的发起者和策划者,在其中主要是负责望风,且没有分得一分钱,在抢劫过程中也没有实施过暴力,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属于从犯。

      四、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年7月20日,**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李**窜至成都市成华区“阳光家苑”地下停车场,被告人李**将电动自行车撬开后,二人刚把车骑到停车场门口就被停车场守门保安人员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被告人虽然已经着手实行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的行为,但当即被人发现;(2)实行盗窃的被告人及被其窃取的财物均未被隐藏,实际一直处于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内,被害人并未失去对其财物的控制;(3)尚未逃离盗窃现场的被告人,在事实上和心理上自始至终未完全控制该财物,而被害人也在事实上和心理上自始至终未完全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

      根据以上结论,按照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无论是“控制说”、“失控说”还是“控制说+失控说”,被告人均属于盗窃未遂。

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盗窃未遂的被告人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符合“从宽”的刑事量刑原则且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具备帮教条件。

     案发后,**的父母对自己疏于管教致其犯下今天的罪行,感到深深地自责,当庭也承诺以后对其加强管教。另外,**所在村民基层组织也愿意相互配合帮其改过。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指控的犯罪中,均处于次要地位,主观恶性小,案发后悔罪表现好,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即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故请求法院对**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律师:陈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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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果
  • 执业律所: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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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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