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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黄某和罗某民间债务纠纷一案

作者:张振华 来源:张振华律师 更新日期:2024-02-17 17:27 浏览量:46

  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及其妻子罗某为商丘市某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分区经理,赵某为黄某的世交朋友,2014年4月份,黄某和罗某从赵某处拿去1370000元钱去该投资担保公司做理财,利息2分5,借款期限三个月,至2014年7月中旬,黄某和罗某如期还款1400000元,从此赢得赵某的信任,赵某分别于2014年7月底借给黄某夫妇1300000万和2014年9月份借给黄某夫妇480000元,同样利息2.5分,借期3月,至2014年10月初商丘市出现大面积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潮流,导致担保公司储蓄人员大面积抽逃资金,担保公司进入了倒闭的潮流,赵某十分紧张,认为自己积攒一辈子的心血全部投放到担保公司,一旦出现什么闪失,自己就完了,赶紧给我打电话,问问我怎么办,我综合整个案情,结合被告家庭情况和目前社会潮流,赶紧劝赵某抽出资金,越快越好,没过两天黄某和罗某所在的担保公司也进入了濒危期,倒闭了,老总去了公安局投案自首去了,闻此消息,我带着当事人赵某赶紧找到黄某夫妇录音取证,证明其资不抵债的事实,因为此时借条上面的借款期限还有两个月才到期,法院压根就不会给立案,所以能够证明其资不抵债,可以提前提起诉讼,当天我和当事人录完音,夜晚把证据和上诉状以及相关诉讼费准备好,第二天一大早就查询到被告家中依然还有两套房产,价值约160万元,在诉讼前我联合当事人以及商丘市梁园区法院的法官,在上午11时45分成功查封被告的两套房产,迎接而来的就是庭审诉讼,由于原告的借条不到期,再加上我们的证据很难证明其资不抵债,毕竟人家产有汽车和存款等等财产,再加上原告之前去过担保公司,也见过担保公司的其他经理和老总,所以他很难摆脱担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资的活动,以至于法院不受理本案,我们十分恐慌。

  法庭审理:

  2014年11月5日原告赵某接到梁园区法院的传票,2014年12月18日8时30分到庭参加开庭,由于原被告之间是世交,交情很不错,现在被告的房子被原告查封了,原告的钱被被告拿去投资亏了,所以双方都很愤怒,在开庭前,双方来到法院调解,2014年12月14日下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原告没有直接和商丘市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致使这份借款应当由担保公司的分区经理,即所谓的拉客经理承担,双方律师分析了整个案情,最终达成由被告的一套大房子折抵整个债款2120000元,这套大房子价值约1400000元,双方一拍即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当天法院已经很忙没有制作调解书,让我们等两天,结果两天后,法院方说不能这样写,调解协议书中不能约定以房抵债,因为被告方的房屋土地性质属于划拨土地,目前法院不敢判决或者调解用划拨土地的房产以房抵债,让我们重新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有反悔,因为他们认为欠条没到期,我们拿自己的房屋给你,我们亏了,你的钱投资担保公司你是知道的,干嘛非要我们还款,正确的应该我们一起去担保公司追债,原告方认为自己没有涉及担保公司,虽然去过几次担保公司,但是没有和担保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再说,你给我也打了欠条,所以我不去和你一起向担保公司追债,双方僵持不下,法院方也很困难,因为法院以房抵债的调解书是违法的,他们不敢出具,法院方原定的开庭时间是2014年12月18日,法院也已经主持了调解,并且在法院达成了调解笔录,怎么能够说反悔就反悔呢,可是法院在2014年12月17日日通知双方明天来开庭,缺席者判决,由于我已经在2014年12月16日知道被告反悔,不愿意再达成调解协议,所以我以多年的律师经验判断法院会在16号或者17号以及18号通知原被告前来重新开庭,我结合法院的审判惯例和以往所学的法学知识,决定劝阻原告去旅游,不要呆在家中,开庭面临的就是败诉,败诉后,房子立即解封,被告的房子一旦解封,立即就会被转移或者被假查封,所以法院方给原告和我打了两天的电话,发了无数次短信,19号读到电话记录和短信内容,表达的意思均为你不来开庭你就要被缺席判决败诉,法院方看到自己定的开庭时间无效了,只能再次想办法组织调解,被告方也没有办法只能面临调解,因为即使法院再订开庭日期,也要拖延到借条到期了,所以,我的那句“过了18号就是胜利”经典的话一直为我的当事人传颂。

  调解成功:

  最终调解结果是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振华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罗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律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 调解内容: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某、罗某欠原告赵某本金1880000元,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还款500000元,2015年1月 16日还款500000元,剩余88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还清,如果到期不能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将按逾期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二、本协议生效后,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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