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果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小常识
来源:陈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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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萍与王青是-对恩爱夫妻,王青对妻子关怀备至,每天上下班接送,风雨无阻。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王青利用晚上时间用摩托车载客,常到凌晨方收工。由于过度疲劳,王青病倒了,最终双目失明,瘫瘓在床,失去了自理能力。起初,李萍尚能照顾王青,时间一长,产生了厌烦心理,搬出去单独生活。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互有扶养的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加强夫妻的关系和责任,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不,夫妻间抚养不会发生问题,在一方遇到困难,如失去工作、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多病时,另一方应自觉履行对配偶的抚养义务。李萍与王青本是-对恩爱夫妻,在丈夫身患重病时,无论是从夫妻感情还是从法律规定上看,李萍都应照顾其日常生活,给予其安慰。因此,王青可以向李萍提出扶养的要求,如带其去看病、支付生活费等。如果李萍依然故我,王青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如李萍仍然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遗弃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辛如一岁时,其父因触犯了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他一直母亲抚养成人,现已参加工作,有了自己的家庭。辛如的父亲刑释后,独自一人生活。现年纪大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固定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现找到辛如,要求其赡养。但辛如认为是母亲一人养大他的,拒绝其父亲的要求。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无着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辛如的父亲的确未尽抚养义务,这是由于其在接受劳动改造,不具备抚养的可能和能力,不能表明其不愿抚养,更不能说其有遗弃行为。养老育幼不仅是法律规范的行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要求。因此,辛如的理由既不合情也不合法,他应当承担赡养老父的责任。

 

三、小刚与同事小兰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不久,单位开始分房,为了不错过这次分房机会,他们匆忙进行了结婚登记。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他俩认为,双方虽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从未同居,这不算结婚,要解除婚姻关系无需再办理什么手续。于是,两人各奔东西。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了结婚登记,就是正式合法的夫妻。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和同居生话,则由男女双方自行处理。因此,只要是已经登记结婚,无论同居与否,如要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诉请人民法院解洪离婚问题,不得自行解除婚姻关系。小刚和小兰应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不可以私了,否则后患无穷。

 

四、小丰与小石结婚5年。小石大男子主义思想非常严重,在家说一不二,小丰必須言听计从,稍有不从即遭打骂。一天,小丰单位有活动,她晚上11点才回家。遭到小石的暴打致伤,住院二十天,花去医药费5000佘元。

 

    小丰完全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同时,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家庭暴力。

本案中,小丰的行为完全正当,小石无权进行干涉,因此而实施暴力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小丰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石赔偿医药费等。

 

五、张红与李刚三年前通过法院协议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李小刚由张红抚养,李刚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后张红未与李刚商量,即将户口本上李小刚的名字改为“张小刚”,李刚得知后,即拒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22条明文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父母子女关系,与姓氏沒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为由而拒付抚养费。本案中,张红未经儿子生父的同意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是不对的,应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前,子女的姓氏应重新更改过来,李刚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而拒付抚养费是违法的。如果张红把儿子“张小刚重新更改成“李小刚”后,李刚仍拒付抚养费,张红即可到法院申请对李刚进行强制执行。

六、周欢夫妇的独生子小同,今年17岁。从小周欢对其娇惯、宠爱、缺乏管教,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使小同逐步走上歧途,参与打架盗窃,受到劳动教养的制裁,周欢夫妇在报上发表声明,宣称已与小同脱离关系,今后一切后果自负,与父毋无关。一天,小同将他人打伤,对方家长要求周欢赔偿损失。周欢以小同已不是其八子,且儿子也不是故意的为由予次拒绝。

 

    周欢夫妻与小同是自然血亲关系,它是由于儿子的出生而产生了,除了一才死亡或孩子被人收养,他们间的法律关系才能中断。他们的声明不具备任向的法律效力的。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损害的,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周欢夫妻未尽到管教子女义务,其子小同造成他人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完全有权向周欢夫妻要求赔偿。至于赔偿方式或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如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诉请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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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果
  • 执业律所: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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