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假鞋后,雇佣张某、李某在天津市某鞋城等地向他人销售假鞋。2020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北辰区一仓库内查获大量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其中包括“耐克”、“阿迪达斯”和“斐乐”品牌的运动鞋。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扣押商品货值金额为123.2932万元。
1. 公诉机关:韩某等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依法判处
2. 韩某及其辩护人:韩某具有自首情节,实际销售数额远低于正品价格,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 张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具有自首、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 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具有自首、犯罪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启示:
1. 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为追求非法利益而触犯刑法
2. 员工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以免身陷囹圄
3. 海关等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律师建议:
1. 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 企业及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一旦涉嫌犯罪,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罪行,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