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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缓刑的成功案例分析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24-01-30  浏览量:106

广州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辩护刑事团队;12年经验专业律师(专业尽责)───

【擅长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无罪辩护缓刑辩护。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努力还您自由!宗旨: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某通讯城经营手机批发、零售生意,其中包括国行和翻新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苏某所在的经营部出售翻新机达66台,销售金额10余万元。2015年公安机关接苹果公司报案后,在苏某经营的经营部查获翻新机,货值金额达15万余元,另外还查获含有苹果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含耳机,充电器,数据线。经过鉴定,认为查获的翻新机、配件均为假冒品。───

苏某的家属找到律师后,给律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在会见苏某后,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给苏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庭审中,律师提出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认为,因侦查机关未能提取扣押已销售的翻新手机,仅根据在案的书证账本记录、证人苏某甲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不能认定已销售翻新机的数量,故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已销售金额没有证据支持无法认定。涉案的苹果翻新机系代为处理存货,未销售部分系犯罪未遂,请求对苏*喜、苏*辉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明知翻新机系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十四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对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苏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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