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非婚生子女上女方户口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村委会证明等。非婚生子女上女方户口应当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一、
非婚生子女上女方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子女必须出具亲子鉴定证明,由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
3.婴儿父或母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证明或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4.婴儿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
二、
非婚生子女上女方户口的时间是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三、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