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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来源:刘志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量:67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刘志云律师担任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进行侦查,现该局已经(或即将)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辩护人会见了龙某某,根据其陈述及辩护人了解到的本案涉及龙某某的基本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龙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其也系初犯,所犯罪行可能判处刑期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亲属愿意提供担保并愿意缴纳保证金。龙某某到案后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无翻供、串供可能,能够随时到案接受处理,符合办理取保候审条件:

一、龙某某的行为系偶尔帮助打包等机械性劳动,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意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某某系家庭妇女,日常生活以收拾家务、带孩子上学生活等家庭生活为主。未参与龙某某的犯罪活动。据其供述,仅有少量的几次帮助打包行为。其不知道龙某某的犯罪活动,主观上也不具备犯罪动机,未实施犯罪行为。

二、龙某某到案后已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且愿意配合后续侦查工作

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已经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且在律师会见过程中龙某某表示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后期的侦查工作,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龙某某不存在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某某所涉嫌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属于严重危险性的暴力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较低,也没有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且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四、龙某某有固定居所,其姐姐江沙沙愿意为其取保候审提供担保和监督

某某有固定住所,龙某某的弟弟龙林自愿为龙某某的取保候审提供保证,也可以提供资金担保,并自愿负责监督龙某某遵守取保规定。

五、龙某某的未成年子女需人照顾,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有利于诉讼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某某的子女两名分别为5岁和9岁(户籍信息附后),均为未成年人,现双亲均被刑事拘留,稚子何辜!

综上所述,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应当立即释放龙某某。且龙某某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客观上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低,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其本人认罪、悔罪,符合指导意见所述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规定同时也具备《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应当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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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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