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1-25 10:18 浏览量:193
男方将婚前房产公证赠与给女方,没有办理过户时,房子被男方卖掉了,女方想维护自己的利益怎么做?
婚姻家事律师:女方可以向男方主张赔偿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法撤销,赠与人对其赠与行为不能反悔。如果反悔,受赠人可以向赠与人主张交付。
如果赠与人将房屋转让,受赠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6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赠与人主张赔偿责任。
赠与人只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不可抗力等无过失的情况下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人将房产加名,成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致使房屋无法过户至受赠人名下;
二、赠与人将房屋出售或赠与他人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赠与人将房屋抵押,而后被执行。
有以上情形,赠与人需要对受赠人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常见的也有以下几种:
一、房屋出售价格合理的话,按照出售价赔偿;
二、按照房屋的市场价赔偿;
三、房屋有房贷的,会扣除房贷;
四、如果赠与合同中未对装饰装修部分进行约定,赠与人可以主张扣除装修、家具家电等费用。
这是针对不可撤销的赠与,受赠人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治理不如防治,在事情还没有发生时打好补丁,做好问题防范,比纠纷发生时再补救要有效的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婚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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