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主页
杨统河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留言咨询
杨统河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遗嘱
来源: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36

导读:

有效遗嘱的遗嘱是,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有效,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有效等。制定有效的遗嘱的方式是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处分的是自己合法的个人财产等。

一、

什么样的遗嘱是有效遗嘱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

如何制定有效的遗嘱

  有效遗嘱的订立:

  1.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3.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两者的效力不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2.继承的顺序不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规定顺序在先的继承人先继承,有前一顺序继承人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虽然遗嘱继承人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却不受顺序的限制,按照遗嘱的指定,继承遗产的可以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3.继承份额确定的方式不同。找法网提醒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完全由遗嘱人决定,遗嘱人对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数量等都在遗嘱中作明确的指定。


以上内容由杨统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统河律师咨询。
杨统河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686好评数17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济南市槐荫区高铁西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23层(日照路临沂路西南角)
135-7378-714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统河
  • 执业律所: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3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5-7378-7148
  • 地  址:
    济南市槐荫区高铁西站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A座23层(日照路临沂路西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