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胜律师亲办案例
遗产分割协议书
来源:张志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6
浏览量:172
遗产分割协议书

被继承人: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李某于 年 月 日意外身亡,留下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利于被继承人孩子 成长原则,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在遗产范围内扣除 元作为孩子抚养费用。
三、各继承人承诺遵守被继承人遗书中的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前后均不得违背遗书中所明确的内容。
四、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之妻吴某女士所有;余下的二分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各继承人继承此遗产的四分之一。
五、被继承人与其妻吴某之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北京市 区 号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 区 号房屋一套;股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市值
元;奥迪A6汽车(车牌: )一辆;被继承人在 公司的股权价值;应收债权 元。
六、位于北京市 区 号被继承人的房屋归 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 偿还;位于北京市 区 号的房屋归吴某所有,该房屋所欠按揭贷款由吴某偿还;被继承人在 公司股权依据遗书归吴某所有。
七、应收债权 元归 所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区 号房屋归吴某女士所有。
八、为了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价值,各继承人同意,在分割遗产后不再共有遗产或其部分。继承人吴某女士折价补偿给继承人 、 共计人民币
元,作为继承人 、 应分得全部遗产份额的差额,支付后,继承人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其他任何财产的权利。
九、被继承人所负债务 元,由继承人 、 、 共同承担;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 元人民币,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扣除。
十、本协议在北京市 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各继承人执一份,主办律师执一份,公证机构留存一份。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
签约地点:北京市 区 号
签约时间: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中 *** 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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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胜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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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志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商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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