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胜律师亲办案例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来源:张孟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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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0年一遇的特大降雨,实在是来得有点措手不及。结合我最近刚为客户审查的一个室外雨污水工程合同,说说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这个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具体列举。原合同第39. 1款这样约定:“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1)8级以上大风天气.(2)20年不遇的大水。(3)大范围流行性(传染性)疾病。(4)政府部门禁令。(5)五级以上地震。”

中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们很多人口头上都能说出不可抗力这个法律术语,但是对于不可抗力了解有多少就不得而知了。正是由于大陆法系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只能靠法律人进行解释推理。

律师而已,解释不可抗力是非常棘手了。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首先作为律师也不可能穷尽一切不可抗力状况。其次,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律师无法对不可抗力做出准确的定论,毕竟司法权掌握在法官手里。

律师怎么做呢?一是对合同要通盘考虑,一般情况下最好把能够预测而且经常可能会发生的状况列举出来。这样的好处就是必须大家在这些经常会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分歧,进而诉诸公堂,延误合同实际履行。二是对所列举的状况要深入的研究。要考虑合同履行地的具体情况,像上述合同“20年不遇的大水”,我就很警惕,为什么呢?因为北京这个地方到了5月至10月正好是雨季,在这个阶段施工,乙方应该对此要有所预知的。而且目前对降雨,严格意义上很难将是不可抗力,因为以现在的科学技术,完全可以对降雨做的提前预报,乙方应该做好防范损失扩大的准备的,而不能以此唯有主张顺延工期、窝工误工赔偿的。我觉得目前的排水能力完全能解决20年一遇的降水问题。后来我提出去掉这一条,想想如果我当时把50年一遇为标准作为不可抗力,那么这次甲方也得在这个问题上承担责任了。不写的好处就是北京60年一遇的大水在那个工地也不一定是不可抗力。三是要参考不同类型合同对不可抗力的要求。比如海运合同,不可抗力要考虑飓风、台风、海啸等等因素。工程合同要考虑施工地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因素。

所以说合同履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不要过于随意,往往出其不意就会令当事人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不可抗力的认定也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要时时跟踪研究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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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孟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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