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方律师,今天要分享的是厂房动迁相关问题,我们知道,厂房动迁当中,经常遇到,产权人把厂房出租其他人使用的情况,这个时候,涉及到动迁,往往会出现动迁利益怎么去补偿承租人的问题。恰恰在这个时候,会出现一定的纠纷,因为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承租人应该享有哪些动迁利益。今天主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解答这些问题。2011年的时候,A公司他把自己名下的一个工厂租给了B公司,随后,B公司又转手租给了其它商户。按照当时A和B两家公司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本来应该是到2023年的,但是没想到的是,2018年的时候,区政府就发布了一个征收决定,刚好就把这个工厂划到了当年的征收范围里面。从后面A公司和征收单位签的征收补偿协议来看,这个1700个平方的工厂,征收补偿款大概能拿到8800万,其中房屋价值补偿部分就有6300万,剩下的奖励补贴大概有2500万。那么因为征收的时候B公司它还是合法的承租人,所以B公司当时就提出,这其中的一部分奖励补贴应该是归自己这个实际经营者的,那么按照B公司自己的算法,这部分奖励补贴大概有1800多万。
那么问题就来了,B公司它有没有权利去要求奖励补贴?这个1800万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实践当中,很多法院认为,厂房它作为非居住房屋的一种,其中的一部分奖励补贴本质上是对实际经营者的补偿。所以B公司他作为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原则上是有权利去要求和实际经营相关的奖励补贴的。那么到底哪几块小蛋糕是和实际经营相关的?实际经营者又能从中拿到多少比例呢?对于这个问题,从上海目前的裁判情况来看,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口径。特别是实际经营者具体能拿到多少比例这个问题,不同法院它有不同的考虑方法。比如有的法院它就认为停产停业损失可能要全部归实际经营者,当然了也有的法院认为可能要按照面积的比例来进行分配,都有。
那么回到视频开头的这个案例里面,因为AB两家公司对动迁利益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所以后面就闹到了法院。静安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之后认为,在这个案件里面,工厂它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费用、设备搬迁补贴、以及搬迁奖励费这几部分因为都和工厂的实际经营和搬迁活动有关,所以对于这部分补偿,B公司他作为实际经营者是有权利要求主张的。
但是在具体怎么分配这个问题上,静安法院是这么处理的,首先停产停业损失他是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补偿,那么在这个案件里面,A公司把工厂租给B收取租金,B又通过转租给其它商户收取租金,这些出租行为本身就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所以A公司和B公司都属于生产经营的主体,也都有权利享有这部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为起诉的时候B公司只主张要拿其中的一半,所以法院后面就支持了这个主张,认定停产停业损失里面的634万一边一半,也就是AB两个公司各拿317万。
接着是对违法建筑面积残值补偿56万的分配,因为这部分违法建筑它的原始来源是A公司搭建的一个棚子,后面B公司承租之后就改成了房间,所以法院认为双方对这部分补偿都是有贡献的,也要各半分割,一边大概是28万左右。
最后呢是对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补贴以及单位签约搬迁奖励补贴部分,这几个部分加起来一共是1462万。对于这部分奖励补贴,静安法院认为,因为B公司承租之后对工厂进行过改造和分割,而且后面也协助配合了清场搬迁工作,所以对这部分补贴B公司也是有权利享有的,但是具体能享有多少,还要综合全案酌情判断。根据最后静安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这部分奖励补贴里面,B公司大概拿到了1024万左右。也就是说,B公司在这个案件里面作为承租方和实际经营者,最后总共拿到了1369万。后面这个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中院的维持。
从这个案例里面可以看出来,工厂的承租方作为实际经营者,在动迁中能拿到的奖励补贴占比其实还是相对比较高的,当然了,它的前提是双方在租赁合同里对相关奖励补贴的分配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已经形成过明确约定的,原则上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动迁利益。比如,双方已经约定动迁后全部动迁利益都归A或B,那就按照约定执行。本期就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长按点赞键强烈推荐,如果有其它法律问题,也可以私信联系我或者网上搜索方达律师获取我的联系方式。关注方律师,动迁不迷路,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