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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未过户,继承人是否有权撤销?

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1-11 09:57 浏览量:463

生前签订赠与合同,但房产未过户。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这个赠与合同吗?我们看一个案例,北京的,打了好几年官司。

男女双方签署《房产赠与声明》,将A房屋赠与给女儿,并将房产证等交给了女儿,女儿在声明上签字表示同意接受赠与,次年女儿将其户籍迁入A房屋所在地址。房产还未办理过户,男方去世。

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和男方母亲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A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女方同意女儿诉讼请求。男方母亲不同意。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男女双方与女儿签订的《房产赠与声明》有效。但生效判决亦明确指出男方母亲作为男方的继承人在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现女儿要求继续履行《房产赠与声明》,男方母亲则要求撤销赠与,不同意履行《房产赠与声明》。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房产赠与声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男方去世后,《房产赠与声明》中赠与人男方的权利义务都应由继承人女方、女儿、男方母亲继承,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女方、女儿、男方母亲继承,男方母亲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男方去世后,诉争房屋属于女方、女儿、男方母亲共同共有的财产,虽然女方、女儿均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但男方母亲要求撤销赠与,而且男方母亲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亦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现男方母亲撤销赠与后,共同共有人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女儿要求女方、男方母亲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经过了检察院抗诉及北京高院再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有此案可知,赠与未完成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有关赠与合同及遗产继承问题,您可以联系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帮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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