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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离婚,要还对方多少彩礼?

作者:董桂彬  更新时间 : 2024-01-10  浏览量:90

不少当事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离婚了对方要求我返还彩礼,我该还吗?”一般这个时候我都会问当事人:“结婚多久了”,当事人告诉我“十年了”,其实当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持续两年以上时,咱一分都不用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是在婚前给付彩礼,并且对方没有因为给付彩礼后导致自己经济困难,双方【登记】结婚、已经共同生活的,女方可以不还或者少还(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彩礼。


所以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彩礼一定要求对方婚前给付,并且一定要和对方登记结婚,如果没有登记结婚,法官则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有怀孕、生育和终止妊娠等情况来判定彩礼返还多少。


实际在开庭的时候,法官会根据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以及应该返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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