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作者:柳连强 更新时间 : 2024-01-10 浏览量:178
日常生活中,离异夫妻常常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但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特殊情况不愿或不能继续抚养,或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什么情形下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以上司法解释,对变更抚养关系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要求抚养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的一个考量因素,对于年满8周岁的儿童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考量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问题。当然,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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