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方律师。关于知青配偶回沪能不能按照知青身份享受特殊待遇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在之前的一期视频里面有做过一些分析,而且当时也得出了比较明确的判断结论,那就是要具体判断知青配偶回沪的时候到底依据的是什么政策,如果是按照知青政策,那么一般是可以享受特殊待遇的,没有实际居住也可以当公房的同住人;但是如果是按照投靠政策落户,不管是投靠配偶还是投靠子女,一般情况下都不再享受特殊待遇,没有实际居住,一般也就不再是公房的同住人了。
但是就在上个月,二中院作出了一个二审的改判案例,从这个案例里面可以看出二中院似乎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又有了一些不一样的认识,目前动迁案件中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变化的地方,如果不及时更新,可能导致错误判断,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改判到底是怎么回事。
姚阿姨年轻的时候,接受国家动员,自愿作为知青,从上海到四川去支援当地建设。在这期间呢,姚阿姨认识了同样来自上海的知青老余,于是两个人就在当地结婚生女,过上了自己的小日子。1995年,女儿小余大学毕业,按照分配要回沪就业,于是小余就把自己的户口从四川迁到上海,落户在了爷爷承租的一套黄浦区公房里面,这套公房也就是当年父亲老余知青户口迁出的公房。户口迁入后的第二年,姚阿姨知青退休想要回沪安身,于是就按照投靠政策,跟随女儿小余,也投靠落户在了这套黄浦区的老公房里面。但是母女两个人一直没有实际居住过,而且老余他的户口一直在四川,直到2020年公房动迁也没有迁回来。那么动迁的时候,算上姚阿姨母女,一共有7个人的户口在里面。按照动迁协议,动迁款一共到手有670万。那么这670万里面,到底有没有姚阿姨母女两个人的份额,就成了这家人的主要矛盾点。
按照其它户内人员的说法,姚阿姨母女两个人当初不是按照知青或者知青子女政策落的户,而且落户之后又一直空挂户口,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动迁款。但是姚阿姨母女坚持认为自己是知青和知青子女,是可以享受特殊待遇的,就算没有实际居住也属于同住人,有权利拿动迁款。后来双方协商不成,其它几个户口人员就把姚阿姨母女起诉到了黄浦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那么案情分析到这里,如果按照我们之前的处理思路,姚阿姨母女两个人是不是同住人,其实是比较好判断的。首先,姚阿姨的女儿小余当年落户的具体原因是大学毕业工作分配,不是为了来沪读书按照知青子女政策迁回的,所以女儿小余不能按照知青子女身份享受特殊待遇,没有实际居住,不能当公房的同住人,也就没有权利分割动迁款。接着我们来说关键人物姚阿姨,姚阿姨她作为知青老余的配偶,落户这套公房的时候落户审批手续上明确写明是“来沪投女”,再加上这套老公房不是姚阿姨户籍迁出地,所以按照我们之前的判断结论,姚阿姨她也不享有特殊待遇,没有实际居住也不是公房的同住人。当然了,后面黄浦法院一审也是这个思路,最后判决姚阿姨母女不是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款。
但是姚阿姨母女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了二中院。也正是因为这个上诉行为,让案件结果有了转机,后面二中院在审理之后对这个案件进行了改判,认定姚阿姨可以享有85万的动迁款。具体改判理由有这么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姚阿姨她当年从上海到四川确实是为了支援当地建设,也就是作为知青出去的,这个知青身份是可以肯定的。后面户口迁入系争公房也是符合相关投靠政策规定的,虽然姚阿姨早年户口不是从系争的这套公房里面迁出去的,但是按照户籍摘抄信息,姚阿姨的老公也就是老余的户口当年是从这套公房里迁出去知青地的,综合来看,姚阿姨户口迁入不属于帮助性质的迁入,所以姚阿姨虽然没有实际居住,也属于公房同住人。但是因为姚阿姨本身和公房的来源关系比较远,加上没有什么实际贡献,所以最后酌情判决姚阿姨可以享有85万元的动迁款。
虽然上面这个二审的改判理由不是非常详细,但是总体上还是给我们透漏出了这样一个信息,那就是法院在处理知青配偶按照投靠政策落户后,没有实际居住能不能当公房同住人这个问题的时候,其实还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这个案件中,可能是考虑到姚阿姨老公属于知青,隐含着把她老公这份算到姚阿姨头上的意思,当然具体原因纯属推测,仅供参考。又加上目前动迁案件本身千变万化,裁判口径又不断更新,所以再次提醒各位居民朋友,具体问题一定要具体分析,拿到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才是取胜的关键。本期就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长按点赞键强烈推荐,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私信联系我,或者网上搜索方达律师获取我的联系方式,关注方律师,动迁不迷路,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