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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醒:单位劳动人事注意事项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4
浏览量:726

                    单位劳动人事注意事项

1、单位招聘工人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至迟应在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本人签定。  

2、劳动合同建议使用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该合同可向劳动局备案。对合同范本没有涉及到的,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劳动合同》,该合同无须备案。这样既可解决不使用格式合同则无法在劳动局备案的问题,同时如发生纠纷后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的法律效力相同,但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用人单位与新招聘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其中试用期的约定必须按下列原则确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单位在以下情形应当提出与劳动者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有可能因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单位提交《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存档。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7、单位根据用工需要,需要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企业首次申请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以后每次批准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8、招聘工人应当及时为工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含试用期),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特别应当缴纳工伤保险,以免上班期间发生工伤,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如果续聘该工人,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明确不续签,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留存单位备案,签订协议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10、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表要体现出各项工资组成部分,特别体现出加班工资部分。

11、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有明确理由,程序合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解除合同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并留存回执,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

12、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3、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积极治疗,并及时申报工伤。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终结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积极申报工伤待遇,协商赔偿事宜。注意,对方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终止,暂时无需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14、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可以在支付给员工的其他福利津贴补贴待遇中体现该年休假报酬。

1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由双方约定,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工资支付标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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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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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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