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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适用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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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恶意诉讼的程序法律适用

  有人主张把恶意诉讼放在立案时进行处理,这是不现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法院就应该立案。并且,在起诉时绝大多数原告还是从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的,并不是恶意诉讼。法院没有必要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过于严格的审查而延长诉讼期间,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案件进行严格的把握。因此,应当对撤诉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

  当事人发动恶意诉讼后,发现其不正当的诉讼目的不能实现或已经实现,往往提出撤诉申请,以规避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滥诉者撤诉申请的审查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撤诉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在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鉴于在先的起诉能否成立对在后的赔偿请求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果经审理能够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应当直接判决驳回滥诉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经审理不能认定在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则应当允许在先起诉人撤回起诉,同时驳回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当然,出于对处分权利的尊重,经法院释明,对方当事人针对恶意诉讼行为仍仅作抗辩而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法院应该准许撤诉,而不应该依职权继续审理。

  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发现恶意诉讼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由上可知,小编觉得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对于恶意诉讼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正常的诉讼活动,所以是违法的。希望国家能进一步对此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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