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主页
董补民律师董补民律师
153-1971-3100
留言咨询
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5
浏览量:28

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双方建立借款关系,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借款数额,到了借款期限对方要按约定拿钱。但是,有些人未按约定给钱,导致借款人拿不到所有借款,所以便认为对方违约,想要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这样就要先确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违约。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其实,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最后又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借款,属于违约情况。如果借款人毫无防备之心的话,那么可能拿不出证据,会导致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依靠自身难以收集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以上内容由董补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补民律师咨询。
董补民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8048好评数17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
153-1971-310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 执业律所:
    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9*********9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3-1971-3100
  • 地  址:
    甘肃省肃北县政法大楼41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