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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意义
来源:陈震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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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仲裁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关键词:仲裁裁决 民事争议 执行裁决
正文: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仲裁程序后,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再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的种类:
  1. 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 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 缺席裁决。缺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 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意义
仲裁与诉讼不同,仲裁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具备诉讼的国家强制性.然而,如果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加以救济,那么,仲裁裁决也就没有多大意义,实际上也否认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对于发挥仲裁的作用,保证仲裁活动的合法公正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Ⅰ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仲裁凭借其固有的优越性和悠久的历史传统,一直是一种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仲裁的价值要的充分的体现出来,不仅要求仲裁过程的及时,合法,公正,还要求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现仲裁内容的保障.如果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实现,再公正的裁决书也是一纸空文,无任何权威而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确立,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使仲裁裁决内容得以实现有了根本保障,维护了仲裁裁决的权威,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Ⅱ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现代和谐社会强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遵循解决商事纠纷的成本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使商事纠纷得到彻底解决.无疑,仲裁已经成为一种最能符合这种趋势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重要角色.但是,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的资格如果仲裁裁决得不到强制执行.一方面,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最终彻底解决,纠纷将越来越多,社会秩序会出现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会影响人们对仲裁方式的信任和选择,阻碍仲裁事业的发展,同时也说明了一个国家解决商事仲裁的机制是不完善的,有悖于和谐社会的要求.
Ⅲ维护国家主权,促使国家经济贸易发展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是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法律制度的公序良俗有明显差异,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较多的障碍.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行为是本国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认可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付诸于实践的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到来,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能否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需要进一步消除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中的障碍,加大对仲裁的支持力度,从而促使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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