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但约定享有公房借出去的租金,还算同住人吗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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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方律师前不久老秦承租的一套黄浦的公房动迁了动迁款按理来说一共能拿到342但是没想到的是钞票还没拿到手法院的传票却到手了原因是老秦被自己的前妻李某告到上了黄浦法院李某要求自己拿走1/3的动迁款也就是114

那么李某她之所以去起诉提出这个要求她也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李某手里的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呢是在老秦和李某两个人离婚之后签的里面就约定“某弄某室李某和老秦居住的房屋如借给别人租金归女方那么从李某的角度她就认为这份协议说明在两个人离婚之后老秦对自己享有的公房居住权是完全认可的所以自己有权利分割动迁款但是老秦呢他不这么认为庭审上老秦也拿出了自己的“杀手锏”那就是在上面这个租金协议之前两个人其实还有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里面是这么约定的“共同财产归男方女方放弃那么根据这份离婚协议老秦就认为李某你在离婚的时候已经放弃了公房的居住权所以现在是没有权利来分割动迁款的

于是庭审上双方就各自摆出了对自己有利的协议那么这两份协议到底哪份有效哪份无效还是说两份协议都有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黄浦法院它是怎么去认定的

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先形成的是两个人的离婚协议也就是老秦拿出来的这份协议针对这份协议黄浦法院认为两个人虽然在离婚的时候约定了“共同财产归男方女方放弃但是公房它从性质上来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能直接认为李某当时一并放弃了公房的权利那么对于后面形成的这份租金协议黄浦法院认为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来老秦对李某在离婚之后仍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这一点他是认可的加上李某在结婚之后也实际居住过而且他处也没有其它福利房所以最后认定李某属于同住人可以拿到1/3的动迁款也就是114

但是呢老秦在拿到这份判决书之后呢他表示不服于是就向二中院提起了上诉没想到的是二中院在审理之后竟然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不属于同住人为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二中院给出的两个理由

首先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老秦拿出来的这份离婚协议里面对于居住权并没有明确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在离婚之后搬出公房后面又再没有实际住过所以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这是第1个理由那么第2个理由呢是针对后面这份租金协议二审法院认为这份协议只是对租金归属问题的一个约定但是实际上公房从来没有租出去过李某也没有实际拿到过租金所以这份协议不能直接说明李某对公房享有居住权再加上李某本身和这套公房的来源又没有关系所以最后改判李某不属于同住人没有权利分割动迁款但是呢二审当中老秦他自愿拿出了30万给李某作为补偿所以二审最后判决李某只享有这30剩下的征收补偿利益仍然归承租人老秦所有

听完上面二中院的这两个改判理由不知道大家觉得这个改判合不合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我对这个改判其实是要持保留意见的为什么呢主要是对于第二份协议也就是“如果公房出租租金归李某所有我认为这个表述其实已经说明了李某对公房是享有居住权的因为从李某的角度来说我作出这个约定意思就是我对公房有居住权只是我不方便再住在里面了所以你老秦住可以因为你是承租人也有居住权但是你如果出租给别人住那我就要行使我的居住权要求你租金必须支付给我另外按照二审法院的观点只是因为后面公房没有出租出去李某没有实际拿到租金就直接认为李某的居住权不存在这个逻辑其实也是值得去探讨的因为协议有没有效和后面有没有实际履行它是两个概念就算后面公房没有实际出租出去也不影响我按照协议享有的对公房的居住权所以综合来看我认为李某其实应该是享有居住权的是可以拿到一部分动迁款的当然了二审改判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李某她和这套公房的来源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那么如果李某她是这套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或者对公房的来源有贡献那么这种情况下除非李某她自己明确放弃居住权否则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是有份额的本期就先和大家分享到这里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长按点赞键强烈推荐有其它法律问题可以私信联系我也可以网上搜索方达律师获取联系方式关注方律师动迁不迷路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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