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方律师。对于从市场上买来的自购公房动迁利益应该怎么分这个问题,目前法院呢主要有两种裁判口径。第一种呢就是严格按照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规定,认为“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也就是其他人无权分割。但同时还有一种裁判口径认为呢,自购公房的动迁利益应该在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和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根据现有判决案例来看,这种口径在虹口法院适用的情况是比较多一点的。
但是今天呢我要分享的这个案例,是二中院最近改判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里面,妻子赵某她既不是公房的出资人,也不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按道理来说是没有权利分割动迁款的,但是赵某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通过改变诉讼策略,最终获得改判拿到了65万的动迁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赵某的前夫老吴他在结婚之前,用3万6在市场上购买过一套公房的承租权,说是一套公房,其实就是一个8个平方的亭子间,承租人登记的是老吴的名字。在两个人结婚之后的第7年,老吴承租的这个亭子间遇到了国家动迁,大蛋糕一共到手是300来万。但是动迁的第二年,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之后呢,赵某在2021年的时候把老吴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亭子间的动迁款,因为当时动迁的时候亭子间里面一共是5个户口,所以赵某要求自己拿全部动迁款的1/5,也就是大概60万。但是这个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理由有两点:1是赵某早年和父母受配过一套公房,后面也买断了售后产权,属于他处有房,所以赵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没权利分割动迁款;2是这个亭子间是老吴婚前通过支付对价买来的,所以动迁款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本质上还是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赵某也没有权利分。另外因为其它几个户口人员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所以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这300万动迁款全部归老吴所有。
那么赵某在拿到这个判决之后,觉得很不合理,于是就找到我,希望我能给她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在详细了解这个案件情况之后呢,我认为赵某想要争取动迁款只有两条路径,1个是主张自己作为亭子间的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利益。但是呢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看,这个角度比较困难。为什么呢?因为赵某她不仅享受过福利房待遇,而且她还没有实际居住过,所以想要从这个角度去推翻一审判决,我认为难度是比较大的,可以暂时放弃。那么另一个方案呢,就是基于婚姻关系去要求分割老吴的动迁份额。什么意思呢?这个亭子间虽然是老吴婚前买来的,但是动迁的时候两个人是夫妻,既然是夫妻,那么我们就可以主张其中一部分的动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就有权利享有。那么我们知道,动迁款这个“大蛋糕”里面是包括好几多个部分的,其中关于房屋的价值补偿这一块,也就是“三块砖”这部分,因为是对亭子间本身价值的补偿,所以可以算作老吴婚前财产的转化,作为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赵某不分割。但是对于剩下的奖励补贴部分,因为是在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该作为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是有权利去要求分割的。那么从这一点出发,一审法院把全部动迁款都认定成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实是有问题的。基于此呢,我个人建议赵某在二审的时候可以改变诉讼策略,把诉讼请求从要求分割动迁款的1/5,变成要求老吴支付给自己三块砖之外的一部分奖励补贴费用,最后呢这个数额确定的是65万。虽然这个65万和之前一审要求的60万在金额上大差不差,但是起诉的依据发生了变化,那么法院的裁判思路就会跟着发生变化,判决结果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果然,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改判支持了赵某65万的诉讼请求,原因也主要有两点,一是按照同住人的标准,亭子间里面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所以这300万动迁款归承租人老吴所有,这一点其实和一审判决是一致的。但是二审法院在这个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延伸,二审法院认为亭子间虽然是你老吴婚前购买的,但是它是公房,所以不能直接认定成你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征收的时候,老吴和赵某两个人还是夫妻,所以赵某可以基于婚姻关系对老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权利。基于此呢,改判老吴要向赵某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65万元的征收补偿利益。
那么到这里,我们回看这个案件,赵某本身她既不是亭子间的出资人,也不是同住人或者承租人,按道理来讲她本来应该是没有份额的,所以一审法院当时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是通过在二审中转变思路,改变策略,主张基于婚姻关系去要求老吴支付这65万元的请求,却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并且作了改判。那么这个改判其实也说明了一点,那就是诉讼策略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如果策略不对,那么可能一切都是徒劳。如果你也遇到上海地区房屋动迁纠纷,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