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婚前3万块购买的公房,婚后动迁变300万,妻子有没有份?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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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方律师对于从市场上买来的自购公房动迁利益应该怎么分这个问题目前法院呢主要有两种裁判口径第一种呢就是严格按照上海高院20043号文的规定认为“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也就是其他人无权分割但同时还有一种裁判口径认为呢自购公房的动迁利益应该在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和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那么根据现有判决案例来看这种口径在虹口法院适用的情况是比较多一点的

但是今天呢我要分享的这个案例是二中院最近改判的一个案例在这个案例里面妻子赵某她既不是公房的出资人也不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按道理来说是没有权利分割动迁款的但是赵某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二审通过改变诉讼策略最终获得改判拿到了65万的动迁款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赵某的前夫老吴他在结婚之前36在市场上购买过一套公房的承租权说是一套公房其实就是一个8个平方的亭子间承租人登记的是老吴的名字在两个人结婚之后的第7老吴承租的这个亭子间遇到了国家动迁大蛋糕一共到手是300来万但是动迁的第二年两个人就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之后呢赵某2021年的时候把老吴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分割亭子间的动迁款因为当时动迁的时候亭子间里面一共是5个户口所以赵某要求自己拿全部动迁款的1/5也就是大概60但是这个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直接驳回了理由有两点1赵某早年和父母受配过一套公房后面也买断了售后产权属于他处有房所以赵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没权利分割动迁款2是这个亭子间是老吴婚前通过支付对价买来的所以动迁款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本质上还是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赵某也没有权利分另外因为其它几个户口人员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所以最后一审法院判决这300万动迁款全部归老吴所有

那么赵某在拿到这个判决之后觉得很不合理于是就找到我希望我能给她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在详细了解这个案件情况之后呢我认为赵某想要争取动迁款只有两条路径1个是主张自己作为亭子间的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利益但是呢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看这个角度比较困难为什么呢因为赵某她不仅享受过福利房待遇而且她还没有实际居住过所以想要从这个角度去推翻一审判决我认为难度是比较大的可以暂时放弃那么另一个方案呢就是基于婚姻关系去要求分割老吴的动迁份额什么意思呢这个亭子间虽然是老吴婚前买来的但是动迁的时候两个人是夫妻既然是夫妻那么我们就可以主张其中一部分的动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就有权利享有那么我们知道动迁款这个“大蛋糕”里面是包括好几多个部分的其中关于房屋的价值补偿这一块也就是“三块砖”这部分因为是对亭子间本身价值的补偿所以可以算作老吴婚前财产的转化作为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赵某不分割但是对于剩下的奖励补贴部分因为是在两个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应该作为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是有权利去要求分割的那么从这一点出发一审法院把全部动迁款都认定成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实是有问题的基于此呢我个人建议赵某在二审的时候可以改变诉讼策略把诉讼请求从要求分割动迁款的1/5变成要求老支付给自己三块砖之外的一部分奖励补贴费用最后呢这个数额确定的是65虽然这个65万和之前一审要求的60万在金额上大差不差但是起诉的依据发生了变化那么法院的裁判思路就会跟着发生变化判决结果也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果然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改判支持了赵某65万的诉讼请求原因也主要有两点一是按照同住人的标准亭子间里面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同住人所以这300万动迁款归承租人老吴所有这一点其实和一审判决是一致的但是二审法院在这个基础上又做了进一步的延伸二审法院认为亭子间虽然是你老吴婚前购买的但是它是公房所以不能直接认定成你老吴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征收的时候老吴和赵某两个人还是夫妻所以赵某可以基于婚姻关系对老吴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权利基于此呢改判老吴要向赵某支付房屋价值补偿款之外的65万元的征收补偿利益

那么到这里我们回看这个案件赵某本身她既不是亭子间的出资人也不是同住人或者承租人按道理来讲她本来应该是没有份额的所以一审法院当时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但是通过在二审中转变思路改变策略主张基于婚姻关系去要求老吴支付这65万元的请求却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并且作了改判那么这个改判其实也说明了一点那就是诉讼策略对一个案件的重要性如果策略不对那么可能一切都是徒劳。如果你也遇到上海地区房屋动迁纠纷,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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