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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30
浏览量:672

说法案例:

赵某在一处建筑工地从事小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赵某是跟随包工头杨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该工程的直接发包方为某公司。事故发生之后,赵某的损失应由杨某承担还是某公司承担?

因此,赵某依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赵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承担自己的损失。

赵某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到底是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杨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某公司是赵某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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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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