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春律师主页
董建春律师董建春律师
138-6970-8606
留言咨询
董建春律师亲办案例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31
浏览量:297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工作办公室:
你办法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以上内容由董建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建春律师咨询。
董建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14好评数3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菏泽市中华路193号
138-6970-8606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建春
  • 执业律所: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7*********17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菏泽
  • 咨询电话:
    138-6970-8606
  • 地  址:
    菏泽市中华路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