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之危险驾驶刑事(2023)
作者:胡锦元 更新时间 : 2023-12-19 浏览量:60
二高二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施行:2023年12月28日
(办案实用精选)全文突显---(宽-简-严-快)
第四条 (讲不立案)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诉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第八条 (讲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鉴定机构应当对血液样品制备和仪器检测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二条 (讲不追刑责)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3条、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四条 (讲不判缓刑)
对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第二十二条 (讲快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一)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四)不具有刑诉法第223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讲快办期限)
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醉驾案件,法、检、公一般应当在立案侦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