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标的不清晰的合约不能成立;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的要求包括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合法等。
一、
标的不明确的合同不成立。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就不成立。标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人追求的司法效果的基本内容而要求当事人自己必须予以明确确定的那一部分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
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三、
1.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一般在成立的时候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当事人约定合同附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