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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来源:朱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量:53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网友咨询:

  以物抵债的成立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律师解答:

  1、以物抵债主要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

  2、以物抵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不得存在共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物抵债是对原债务履行方式的根本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意思表示,即存在用特定物清偿债务的合意。

  3、不得出现流押、流质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需对相应资产有处分权。

  律师补充: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作出以物抵债的约定,应参照禁止流押、流质的相关规定,不确认该种情形下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抵债物尚未交付给债权人的,债权人请求确认享有抵债物所有权并要求债务人交付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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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家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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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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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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