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婚姻中,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加关注的是生命权,而非配偶权,男方不得违背女方的意愿主张其权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