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慧律师亲办案例
因疫情及资金来源等导致公司未成立,发起人债务分担责任认定
来源:李明慧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量:1506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规定为公司成立之日,但在实践中,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也需要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如对外签订合同并因此产生一定的费用和债务;公司成立后,该费用和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除外。本文着重阐述在疫情期间,因疫情、资金来源等问题导致公司未成立的,设立公司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在无证据证明部分发起人对公司未成立存在过错时,则应按发起人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裁判观点

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而因设立中途出现的疫情、资金来源等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的,对于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发起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基本案情

20199月,张三、李四共同商议欲设立A公司。

20191019日,李四向张三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中载明:“本人李四于20191019日收到张三作为A公司出资款项20万元整,并达成以下约定:公司成立后张三股权所占比例为10%”。同日,张三向李四银行转账10万元,2019112日,张三再次向李四银行转账10万元。期间,李四为筹备设立公司租赁了A公司办公场所,并进行了施工装修,租赁了员工宿舍等,经核算,花费约3万元。

20201月起,因疫情、资金来源等问题导致A公司未成立。

2020529日,张三具状,请求李四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确认设立A公司共花费3万余元,李四按约定出资比例承担10%费用,法院裁决李四支付张三17万余元,并按照2020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529日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律师实务总结

本案为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就投资款、设立公司债务责任分担而产生的纠纷,争议焦点有2个:1.本案应属合同纠纷还是公司设立纠纷?2. 因疫情、资金来源等问题导致公司未成立的,部分发起人是否对公司未成立承担过错责任?

首先,关于本案案由确定问题,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公司设立纠纷?结合案件事实,本案中张三向李四银行转款为公司投资款而非借款,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因设立公司失败引起的返还出资款纠纷,符合公司设立纠纷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为公司设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张三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张三会因无法举证本案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二款“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共同出资设立A公司,中途因疫情、资金来源等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成立,对于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张三和李四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因双方约定张三占股10%,故张三应当分担设立公司支出费用的10%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三款“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张三和李四在庭审中均主张导致公司无法成立的原因在对方,但两人提交的证据却显示是因为疫情、资金来源等原因导致公司未成立。故二人主张由对方对公司成立不能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应按双方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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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明慧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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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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