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立华律师亲办案例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参赛三辩陈词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量:2606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参赛三辩陈词

任立华 律师

第一套方案:
通过刚才对方辩友的辩驳,似乎已经为我们勾勒出一个外表狰狞、手段强硬,危害严重的抢劫犯张某,但是,这幅素描图中所有的笔画都来自哪里呢。通过我方的质问和辩友的强调,我们可以得到的,也仅能从本案事实中发现的就是张某的行为。但是,仅凭张某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吗?我想这首先不是我方予以否定,进而进行无罪辩护的问题,而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不许的问题。
追究刑责,惩戒犯罪是刑法的当然之义。但是,刑法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要求我们要严格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违反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由于李某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了张某在长达一年多的年的时间里无法收回欠款,面对李某的侵权在先,张某实行了自我保全权利的行为,将李某家中的与自己借款有同等价值的电视机抱到了家中,其目的只为抵偿债务,其行为仅限于取回自己的欠款,目的合法,行为适当,何来非法占有之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难道债权人张某因李某欠款而索债就不是天经地义了,难道从张某再次因索债到李某家中,到入室抱走电视机做抵账之想,到与汪某遭遇后直抒要以财物抵偿债务之说,这自始至终只为抵偿李某对自己的欠款、消解李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就因为张某行为表现出来的违法特征而被解读为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吗?如此逻辑,充斥的是客观归罪的错误理念。马克思在《共 *** 宣言》开首就提到了,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今天在控诉机关的错误指控中,我们感受到的是客观归罪,这一早已被刑法学摒弃的陈旧和错误的灵魂,又再次被复活,游荡在我们的四周。当我们稍有些许行为上的违法性,也许就会被绳之以法,哪怕我们是意外事件、还是正当防卫。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构成抢劫罪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对方辩友的观点,如果将面对李某的不诚信和侵害债权的事实,张某主观上以抱走电视抵债的想法,被对方辩友从行为推定张某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并认定构成抢劫罪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对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否定,是对不诚信意识及侵害债权违法行为的助长。长期以往,人们终将成为客观定罪主义的墨守成规者,而非主客观相统一的正确遵从者。因此,希望对方辩友明晰:我们创制和执行法律,永远追求的是个人权利的伸张和保护,而不是僵死的成为不法侵害状态之下社会秩序的沉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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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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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2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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