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三个上诉人贺XX、贺X忠和陈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他们二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依法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被上诉人陈X生出生年龄造假,其身份证出生日期是1954年X月4日,实际为1944年X月4日。上诉人提供如下新证据:
(一)、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居民户)》XX公社X山大队XX生产队登记材料可以证实陈X生登记出生日期为1944年X月4日。
(二)陈X生,在陈氏族谱上又名陈X星,民国三十三年甲申X月四日寅时生,即1944年X月X4日生。
(三)XXX镇第X中学陈X生高中同班同学李X生、李云X、孙X祥、陈X新和李X莲等5人提供书面证言,证实陈X生是1944年前后生。
(四)2021年X月X日,陈X生被一台三轮车撞伤发生交通事故,陈X生到XX县人民医院XX分院门诊治疗,病历登记年龄为78岁;
(五)2021年8月X日,陈X生第二次发生交通事故,到X县人民医院X分院门诊治疗,病历登记年龄为78岁。
(六)2021年8月X日陈X生在XX县人民医院住院疾病诊断书,记录年龄为78岁。
二、被上诉人陈X生一审诉讼起诉隐瞒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的事实。
在2021年5月X日、陈X生被一台三轮车撞伤。后于2021年8月X日与被上诉人贺X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即发生两次交通事故,陈X生在XX县人民法院住院两次以上。
三、被上诉人陈X生两份法医鉴定书互相矛盾,第二份法医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021年10月X日被上诉人陈X生做了第一次法医鉴定,当时已经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不构成伤残;2022年8月X日,陈X生第二次做了法医鉴定,构成三级伤残;
四、陈X良明知上诉人贺XX无驾驶证,任然要求上诉人开摩托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陈X良存在重大过错;被上诉人陈X生遗漏追究要求陈X良的民事赔偿责任;三个上诉人可以因此免除50%民事赔偿责任。
五、一审诉讼审理事实不清,导致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诉讼审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为民做主,依法调查核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