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立华律师亲办案例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参赛一辩立论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量:1390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参赛一辩立论

任立华 律师

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
大家好,通过刚才对方辩友的陈述,张某似乎已经被打上了抢劫犯的烙印,但是对方辩友的观点能否成立呢?
通过对本案的梳理,可以发现对方辩友的结论无视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将张某面对李某侵害债权在先,而采取私力救济予以清偿债务与抢劫罪的“非法占有”相混淆,将张某抑制李某的不诚信行为,而当出手时就出手的行为解读为刑事违法性的错误观点。对方辩友如此立论,情理何在,法理何据。
我方认为张某无罪,原因有三:
第一、张某不具备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作为财产犯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造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本案中,张某到李某家主观上是为了索债,到后来入室抱走电视也只是做抵账之想,这从张某对汪某无奈一吼就可以得到印证;客观上张某仅将与借款同等数额的电视机抱走,而没有实施超出借款数额以外拿走其他财物的行为,李某客观上损失了电视机,但实现了清偿张某借款的效果。试问,张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未有犯罪恶意,结果上也未造成李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怎么构成抢劫罪?
第二、张某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说的是债务人应当及时还款的情理性和法性。借钱不还,主动索取难道就不是天经地义了吗?正义女神塑像中左手持天平,右手则持宝剑蓄势待发。且天平在身前,利剑在身后,意欲追究法律责任时,首先要进行利益衡量。本案中,一方面是李某欠钱不还的享乐和清闲,另一方面则是张某在长时间苦苦索债无果后的困顿和窘境。试问,李某欠债不还尚可悠然自得,相反张某无奈之下以物抵账的行为却被追究刑责,这时候我们社会到底弘扬的是这种不诚信意识呢,还是对应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张某的一伤再伤呢!如此利益失衡之下,张某采取的抵偿行为,目的合法、价值对等,何来社会危害性?相反,李某的不诚信和对我国债权制度的不屑一顾是否才是最具社会危害的行为呢?
第三、张某的行为是保全权力自我救济,为权利而斗争的当然之举。
一百多年前,德国法学家耶林因发表《为权利而斗争》而彪炳史册,一百年后,现行的法律制度承继了法律先哲的倡议,通过诉讼时效等制度,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长期拖欠张某欠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张某权利的侵害。面对张某的多次讨要,李某不是诚信偿债,相反却是添置电器、逃避债务。李某的这种行为已不仅是对张某债权的侵害,而是在一定层面上代表了社会部分公民对于诚信的背弃,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亵渎。张某在此时以私力救济的授权实现了以物抵债,收回债权的行为,正是积极行使权力,向张某的这种不诚信意识宣战,维护和捍卫债权人权利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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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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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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