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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类型
来源:谢振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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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的类型包括了存在故意目的、属于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犯罪后果不同等。

一、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类型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构成类型如下:

  1.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客体属于公共安全;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区别是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破坏电力设备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并且前者的行为方式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而后者的行为方式是破坏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

破坏电力设备罪追诉时效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是经过了十五年后追诉时效届满;如果说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则经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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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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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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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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