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受郭XX之母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郭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对本案的证据、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辩护人针对郭XX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予采纳:
一、被告人郭XX如实供述,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已在会见时明确告知被告人郭XX,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释法说理。被告人郭XX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二、被告人郭XX实际并未获利。
被告人郭XX在与“不亢不卑”商谈出售XX省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验资阶段,微信名为“XXX”的人要求被告人郭XX将U盾交给他,用于验资,被告人郭XX没有实际获利。
三、被告人郭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微信名为“XXX”的人为主犯,故被告人郭XX为从犯。该团伙的上线“XXX”虽未在本案处理,但应认定其为主犯,被告人郭XX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综上,恳请贵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郭XX系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公安部门立即办理止付手续,冻结涉案300万元中的200万元,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恳请贵院酌情予以考虑,给予其改过自新之机会。
其一,被告人郭XX法律防范意识不强,辨别能力较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二,被告人郭XX所实施的并非暴力性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三,被告人郭X在案发后立即报警,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悔罪态度明显。鉴于被告人郭XX主观恶性较小,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诚心悔过,恳请贵院酌情予以考虑,给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XX系主观恶性较小、从犯且在案发后立即报警,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综合全案性质,释放最大司法善意,对其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二〇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