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立华律师亲办案例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破题材料
来源:任立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22
浏览量:3540

宁夏首届检察官VS律师辩论赛参赛材料
以偷索债辩论要点

任立华 律师

一、本辩题相关理论支点:
1、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章的规定,犯罪有三个特征,即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三个特征,方可认定为犯罪,进而对其定罪量刑。
首先,本辩题中张某的行为显然达不到严重危害社会性的程度,原因在于:第一,从起因来说,张某的目的仅为索债,用从李某家的电视机偿债;从行为上,张某到家中无人的李某家中只实施了抱走与借款同等数额的电视机,而没有在借款数额以外实施其具备作案能力和条件的盗窃或者抢劫行为,在与李某的妻子汪某相遇后,张某对汪某所说的那电视机抵账的说法,更印证了张某的目的仅为抵债;在结果上,张某只抱走了电视,并未侵吞李某家中的其他财产,也没有对汪某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张某的行为也没有刑事违法性。这点实际上与犯罪构成紧密相关,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犯罪构成包括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和客体,而且对于犯罪的认定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张某在主观方面就不具备,抢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由于本案中张某将李某电视机拿走的目的并非非法占为己有,相反是用其实现债务抵偿,是民法上实现债权的抵消行为。因此,张某的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就不具备抢劫罪的要求。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显然不能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
最后,张某的行为也不具备应受惩罚性。根据前面两点分析,张某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入室拿取李某财物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只是用自己抱走的电视来折抵李某对自己的欠款。所以,张某的行为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不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自然不产生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
2、自助行为制度—违法行为组却事由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认为,自助行为从表现上看似乎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但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看,自助行为因缺少犯罪的主观罪过因素而不构成犯罪。其在社会价值方面有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同的功效,是应当予以鼓励的合法行为。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性质是相同的。自助行为作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即在于其是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是对国家权力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权利不及时的情况下的有效补充。因此,虽然表面上其同样具有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相应权利造成妨碍的事实特征,但是由于其是保全和恢复为既有法秩序所认可的权利,应当为既有法秩序评价为合法,这也符合公众关于正义、个人权利的基本观念。
3、秩序与正义价值平衡问题
本案中有两组法律事实,一组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李某长达一年八个月的拖欠,致使张某合法债权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另一组为张某潜入李某家中强行抱走电视的侵害公民财产权的事实。从法律秩序价值的评价判断,张某进入李某家中强行抱走李某电视的行为无疑是要做负面评价的,因为他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造成了李某一家及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全感。法的目的在于维持秩序平静,自助行为事后主动地以私力救济其权利,违背了法的安全性要求,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之和平,因此这种行为似乎应该受到禁止。但实际上这种以维持秩序为由反对自助行为的观点,是对法的价值的片面化、极端化理解。对秩序的孜孜以求必将使个人权利的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使统治者或法本身有了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而使公民在这种巨大的权威面前变成了零。
完美的法律,既应追求秩序的价值,也要兼顾正义的价值。而限制公民的自力救济,以维持不法状态的秩序,势必是对公平正义的巨大挑战。所以,各国法律均赋予人们自助权以实现公平正义,当然,为了避免权力滥用,法律上对这种自助行为的实施条件及其效力都予以规范,以便维护法的秩序。本辩题中,从法律正义角度判断,李某拖欠张某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且由于李某的无故拖欠行为,造成了张某合法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张某在无奈之下采取了自我保全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无论是从动因,还是最终达到的效果,均是为了实现抵偿债务,并未出现额外侵占或者毁坏李某财产的行为,是在法律严格限制的自助行为限度要求下完成的。因此,张某的自助行为可以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抢劫罪,符合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二、辩论词内容
(一)破题
第一方案:
无罪过,即无罪责,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核心概念。同时,作为这一原则体现,刑法第二章专门将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犯罪等没有主观罪过的行为均作为阻却违法性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这一立法恰恰正是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博弈结果,即不能一味的因为追求秩序价值,而不顾及行为人保全自己权力,不具备主观犯罪恶性的自我救济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李某无故拖欠张某欠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和侵害债权的行为,在长达一年八个月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无奈之下到李某家中抱走电视用于抵偿借款的行为,由于在动机上只有用于抵账的主观性,行为上只抱走与借款金额同等价值的电视机的适当性,结果上未造成李某一家财产和人身损失,实现债务抵偿的自我权利保全性,属于私力救济制度的自助行为,没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之要求。如果对张某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必将助长李某的不诚信,必将造成不法状态的秩序的持续,这无疑是否认个人权利自保的公平正义,无疑是对公民私力救济的排除,无疑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外定罪。因此,对本案张某做无罪辩护仅仅是捍卫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开始,彻底去除司法机关以结果推断罪过,进而以结果定则量刑的错误观念才是这次辩论的最终意义。

第二方案: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作为中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决定了确认某人构成抢劫罪,在主观上就必须证明其有非法占有李某电视机的目的。同时,现实中由于法律滞后以及公力救济之不足等原因,自助行为本身对于恢复权利人的权利是必要的,它是对公力救济的一种补充,因而也不具有犯罪性,是一种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即使行为人的自助行为会因此而违背了法的安全性要求,有损于社会公共秩序之和平,但这种片面追求秩序价值的主张,必将使个人权利的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造成不法状态的秩序的持续,构成对公平正义的巨大挑战。因此,赋予当事人自助制度是实现秩序与正义、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权利保障与防止权力侵害相统一的必然要求。李某无故拖欠张某欠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无奈之下到李某家中抱走电视用于抵偿借款的行为,由于在动机上只有用于抵账的主观性,行为上只抱走与借款金额同等价值的电视机的适当性,结果上未造成李某一家财产和人身损失,实现债务抵偿的自我权利保全性,属于自助行为,没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法律的正义价值之要求。因此,我方认为张某无罪。
(二)自由辩论时间
1、请问对方辩友,对刑法中关于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什么意思?
2、再请问对方辩友,抵偿与占有有区别吗?
3、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可的责任人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4、本案中,张某没有抢劫罪的故意,却被认定为抢劫罪,请问对方辩友,根据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某的主观方面表现是什么?
经典词语:诚信诚可贵,正义价更高;若为秩序故,二者就可抛嘛。
“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是哲学先驱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的著名命题。
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正义,才能消解一切根本性的社会冲突诱因,实现稳定的秩序。
试问,如果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他非法者占有的主观目的在那里?社会褒奖诚信机制的正义在那里?因此,我方认为张某无罪。

(三)总结陈词
追究刑责,惩戒犯罪是刑法的当然之义。但是,刑法的构成要件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都要求我们要严格按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违反行为相结合的角度进行定罪量刑。本案中,由于李某的不诚信行为,导致了张某在长达一年多的年的时间里无法收回欠款,面对李某的侵权在先,张某实行了自我保全权利的行为,将李某家中的与自己借款有同等价值的电视机抱到了家中,其目的只为抵偿债务,其行为仅限于取回自己的欠款,目的合法,行为适当,完全符合受法律保护的自助行为。面对这一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的事实,加之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何以认定张某构成抢劫罪。
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面对李某长期侵犯张某债权的行为,如果不允许张某按照法律授予的自助行为实现了债务抵偿,并认定构成抢劫罪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对于我国自助制度和债务抵偿制度的推翻,是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否定,是对不诚信意识及侵害债权违法行为的助长。长期以往,人们终将成为客观定罪主义的墨守成规者,而非主客观相统一的正确遵从者。因此,希望对方辩友明晰:我们创制和执行法律,永远追求的是个人权利的伸张和保护,而不是僵死的成为不法侵害状态之下社会秩序的沉默者。不在沉默中灭亡,就在沉默中爆发。面对李某的不法侵害,张某选择了拿起法律赋予的自助行为的救济制度的武器,而这正是耶林彪炳千史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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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立华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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